上海拍卖行业的拍卖师继续教育课堂上
田教授对学员们提出问题的解答
1、关于保证金的规定:保证金属于当事人的自制,法律,经济类的没有明确规定,但部门的规章理有涉及,国土资源部门的招牌挂中、司法强制拍卖中~。保证金是指在拍卖中,为防止竞买人恶意竞买,防止买受人违约,而要求竞买人预先支付的信用担保。在拍卖人制作的拍卖目录(图录)中,关于保证金的描述要注意:“保证金违约不予返还”,“保证金不宜写成拍卖成交后自动转化为定金(或订金),也不宜写成自动转为拍卖成交价款,还是要写为履约保证金”。
2、关于拍卖公告上的截止时间问题:有的公告写成“下午17:00截止”,如果17:09分来报名怎么办?以你的手表为准还是以我的手表为准?容易起争议,最好表述为“拍卖前”。
『笔者按:在这个问题上,我个人认为对艺术品类、机动车的拍卖较为合适;在国有产权拍卖、国有土地使用权、司法强制拍卖等方面不合适,因为有些委托部门要求提前截止是为了审核竞买人的资质,大额的保证金异地银行对帐单的交割也需要时间,必须提前到帐。』
3、关于部分承租人对整个标的物是否有优先购买权的问题。
a先买权:绝对先买权,也称作行政先买权,是国家及国家的派出机构作为公约权,行使的优先权。如文物拍卖中,国家博物馆优先购买。
b相对先买权:共有人先买权,如房屋共有人、股东的优先权;承租人先买权,我国租期最长20年,超过无效。物权优于债权。
c相邻关系的优先购买权:过去的分配老公房的相邻卧室单元,共用客厅的情景。
d其他优先购买权:应当由人民法院裁决,如申请执行人和债权人参与竞买(可以不缴纳保证金)。
部分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在整体能分割的情况下,部分行使,如市场上的店铺等;在整体不能分割的情况下,整体行使优先购买权,如办公楼等。
4、拍卖目录上,不要表述“拍卖成交后,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如不能过户,要承担协助责任。如必须写“按照《拍卖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办理过户手续”。『五十五条是:拍卖标的需要依法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的,委托人、买受人应当持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材料,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手续。』
5、买受人过户期限的问题:拍卖成交后,约定付款期限,不能忘记约定办理过户的期限,有些买家买高了拖着不过户,不过户不影响成交结果。对不提货的买家要提出收取保管费的要求。
6、落槌后,再举牌无效。『笔者按:我个人认为在慈善机构举办的公益慈善拍卖中可以除外』
7、拍卖笔录不完备,可以认定为拍卖无效!法律规定,拍卖要做记录,但如何做记录的方法没有规定。『《拍卖法》第五十三条』
8、能否变卖拍品,取决于工商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
9、拍卖人与买受人是买卖合同,不是居间合同。接受委托后,拍卖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发布公告,召开拍卖会。拍卖人与委托方不是代理关系,不是授权行为,是基于合同,在诉讼中是当事人有单独的诉权。
10、国际惯例不作为法庭判决依据。
11、破产企业公告期限:国有企业破产按照产权交易的规定办理,20个工作日。『笔者按:这个问题是我再次应博友的提问求证的』
12、任何情况下,不能因为买受人的要求变更《成交确认书》,否则承担“变更法律文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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