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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佣金收取标准
作者:佚名 日期:2011年04月04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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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和本公司制定的《拍卖规则》的约定,本公司对委托人、买受人对收取的佣金比例、收取方式和期限制定如下标准: 
    一、 委托人佣金支付方式及期限 
    1、佣金比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对拍卖任意物品和公物收取不同比例的佣金:  
    ① 委托人与拍卖人之前有约定的,按约定收取  
    ② 委托人与拍卖人未做约定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双向收费”,向双方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5%的佣金  
    ③ 艺术品拍卖收取佣金比例一般为10%(国际惯例) 

    2、佣金支付方式  
    ① 前期支付法: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后,在约定的期限内由委托人按合同约定支付。  
    ② 扣除法:委托人在拍卖人拍卖成交后,拍卖人在向委托人支付成交价款时扣除。 

    3、佣金支付的期限  
    ① 前期支付法:委托人在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后三个工作日支付。  
    ② 扣除法:拍卖成交后,拍卖人直接从成交价款中扣除。 

    二、 买受人佣金支付比例和方式 
    1、 佣金比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拍卖人可以向买受人收取不超过成交价款5%的佣金。艺术品拍卖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国际惯例一般为10%。 

    2、 佣金的支付方式  
    拍卖成交后,拍卖人直接从买受人缴付的拍卖保证金中扣收。 

   

最高院出台司法解释限制拍卖佣金 

    2004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和变卖财产的司法解释,对拍卖机构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分段作出了明确的限制性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下称《拍卖法》)相比,该司法解释对拍卖佣金的收取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拍卖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拍卖成交后,拍卖人可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而最高司法解释则直接规定,拍卖成交的,拍卖机构可以按照下列比例向买受人收取佣金:拍卖成交价200万元以下的,收取佣金的比例不得超过5%;超过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3%;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2%;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1%;超过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0.5%。该司法解释中未提及拍卖人是否可以向委托拍卖人收取佣金、收取多少。

  “拍卖机构只能向买受人单方收取佣金。”
    或这样计算:
     1、标的额度200万以内按5%收取,最高收费10万元;
     2、标的额度1000万以内,超过200万以上部分按3%计取,最高收费34万元;
     3、标的额度5000万以内,超过1000万部分按2%计取,最高收费114万元;
     4、标的额度1亿以内,超过5000万部分按1%计取,最高收费164万元;
     5、标的额度超过1亿以上,164+1亿以上部分的5‰计取。

关于如何确定拍卖佣金收取比例的复函

 

2010-08-13 16:14  文章来源:江西省商务厅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赣州市商务局:
    你局《关于如何确定拍卖佣金收取比例的请示》收悉。请示中反映如何确定拍卖佣金收
取比例的问题,实际上是在拍卖活动中因某种结果使得拍卖成交额超出越多,佣金收取反而越少的问题。该问题虽然不是普遍现象,但也是比较突出的问题,在当前的拍卖活动中为拍卖行业主管部门、拍卖企业及委托人普遍关注。为此,我厅根据《拍卖法》等有关法规和你
局所提供的资料进行了专题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约定拍卖佣金收取比例。《拍卖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委托人、买受人可以与拍卖
人约定佣金的比例。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佣金比例未作约定,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可
以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 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
    二、采取起拍价加成交价分段定率累计法收取佣金。为显示公平、公正原则,维护拍卖
人、委托人和买受人的正当权益,充分调动拍卖人开展拍卖活动的积极性,在拍卖活动中,拍卖成交价明显高于起拍价时,根据《江西省拍卖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拍卖人可
以采取起拍价加成交价定率累计法向委托人、买受人收取拍卖佣金。具体计算公式为:
                   拍卖佣金收取额=起拍价×该标段佣金比例+

               (拍卖成交价-起拍价)按分段定率累进佣金比例
    此复
                                                 江西省商务厅
                                              二O一O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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