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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中,别墅能否算“唯一住房”
作者:佚名 日期:2011年04月04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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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中,别墅能否算“唯一住房”

 

 

    羊城晚报讯记者鲁钇山、通讯员穗法宣、实习生陈文宇报道:“老赖”名下只有一套别墅为唯一住房,能否查封拍卖?自己本来和案件没什么关系但执行时候却动到了自己的房子,如何维护权益?……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实施两年来,很多群众至今还不知道“标准答案”。昨日,广州中院有关负责人对此作出了解释。

 

 

 

  别墅不能当作“唯一住房”

  “被执行人手上只有一套房子,就算是别墅,法院也不能拍卖。”对于这一说法,广州中院执行庭有关法官表示,这是对法律的误读。

  不久前,一对夫妻因离婚时财产分割问题闹上法庭。法院判决分割了夫妻财产,两名婚生子女由女方抚养。但其后,女方没有按生效判决支付约80万元的补偿款给男方,男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查封了女方名下的价值约300万元的别墅拍卖,以清偿债务。此时,女方提出,别墅是她唯一房产,只能查封,不能拍卖。女方还提出,两名子女一出生就有优越的生活学习环境,如改变环境,不利于孩子的成长。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房屋价值高达近300万元,即使拍卖上述房产,所得的款项扣除执行款后,余款仍足以保障女方及其抚养家属继续享受优质生活。因此,法院最终驳回了女方的请求。法律规定保障“唯一住房”的目的在于保护被执行人的基本居住权,而非保障被执行人房产的所有权。

  诉讼期间卖房也不算数别墅不算“唯一住宅”,那把手里的两套房卖掉一套,剩下的一套该算“唯一住宅”了吧?执行法官们的答案同样是否定的。

  李某名下有两处房产。其因做生意周转需要,向罗某借款95万元,到期没有还款,罗某遂于2007年7月5日向广州市越秀区法院提起诉讼。根据罗某的申请,法院在2007年7月11日查封了李某培正新横路的房产。2007年9月14日,越秀法院发出民事判决书,判决李某一次性向罗某归还欠款95万元及利息。李某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同时将位于寺右新马路的房产转售他人。2009年8月,执行法院裁定拍卖上述房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此时,李某提出执行异议,以培正新横路的房产是其一家仅有的一处生活居住用房为由,请求停止拍卖其名下房产。

  法院在查清以上事实后,认定李某在案件诉讼期间将另一处房屋转让给他人,故意造成在执行阶段仅有一处住房的情形,这种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最终维持了拍卖房产的决定。

  “案外人”可提出异议

  广州中院执行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在执行工作中,不仅案件当事人可以提出“异议”,与案件有关的案外人也可以提出异议。

  今年1月6日,某房产案件的案外人张某向广州某法院提出异议,称该法院查封了张某名下位于本市东风路的房产。但根据广州市房管局核发的房地产权证,该房屋归张某所有,张某不是该法院所作《民事判决书》的被告。法院查封的东风路的房产亦不是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的财产,而是张某的个人财产。故请求撤销上述执行裁定书,解除对张某房产的查封措施……

  有关负责人表示,如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决结果不服,可向上级法院提请复议,以便对受到侵害的权益予以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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